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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12-04    来源: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    责任编辑:供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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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30
 
中共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党组
关于印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
通   知
直属(参、控股)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中共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党组
                                                            2017年9月27日
 
中共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党组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省、市纪委有关实施办法,结合市供销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工作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坚持以下原则:坚持单位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面从严治党、以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职责相符、落实到人;严格执纪、违纪必究;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各单位领导干部,必须身体力行,严格按细则要求,明确自己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积极主动地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党和政府各项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全面贯彻和落实。
    第五条  市供销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由市社党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市社党组领导班子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对本系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处室、直属(参、控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市社党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目标和保证措施,搞好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论述等有关理论知识,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研究提出完善财务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的政策和意见,提出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违纪违法的措施。 
   (四)根据上级部署,落实好市社本级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对直属(参、控股)单位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加强督导检查,通过廉洁自律核实、召开指定内容专题民主生活会等措施,及时解决纠正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责任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经常性地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支持和配合纪检组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纪检组的监督,
对系统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报告;对上级纪委派驻纪检组的工作要积极协调、支持和配合;对发生在下级的案件要及时了解、查处。
   (七)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推荐、选拔、任免、调动和使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干部任免在报请组织、人事部门决策之前,必须执行公示制度并征求纪检负责人的意见,对反映有违纪违法行为尚未查清的,暂不得提任或改任。
   (八)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在廉洁自律方面作出表率,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或不廉洁的行为。
    第九条  各处室、直属(参、控股)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按照市社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责任分解并做好落实工作。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文件,抓好本处室、本单位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政风行风建设。
   (三)根据工作实际,注意抓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和纠正不廉洁行为的发生。每年年底,直属(参、控股)单位负责人在本单位范围内述职时要述廉。
   (四)各党委(总支、支部)书记负责开好廉洁自律内容的民主生活会,组织学习有关文件和规定,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五)对本处室、本单位出现的涉及工作范围内的违纪案件,按照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市社党组对各处室、直属(参、控股)单位领导班子及科级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情况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一般与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进行,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对直属(参、控股)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的重点内容为:一年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完成情况,包括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教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制度情况,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召开民主生活会情况;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情况;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情况;其它需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科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点内容为:科级领导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个人廉政情况,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调整领导职务: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不力,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出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的。
   (二)不重视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不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政策和党风廉政建设法律法规的。
   (三)对本处室、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认真检查和考核的。
    第十六条  对出现问题推卸、转嫁责任或者在其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从重处理。
    第十七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分管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社机关、各直属(参、控股)单位。各直属(参、控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印发